院务公开
院务公开

当前位置: 首页 > 院务公开

迪庆州藏医院医药代表院内管理制度(试行)

时间:2026-04-15 10:17                 来源:                 发布人:小编                 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迪庆州藏医院行业作风建设,规范医药代表在院内的从业行为,严明行业纪律,深入纠治医药购销领域不正之风,保障藏医医疗服务秩序、患者合法权益及藏医诊疗特色,增强医务人员廉洁自律意识,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医药代表,是指药品(含藏药制剂相关原料、成品)、医用器械、医用耗材及试剂、医用设备等生产经营企业,聘请的在医疗机构从事药品、医用器械、医用耗材等产品学术、商业推广的人员(工程安装维修人员、投标人员和技术人员除外)。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工作人员,主要指医院内与药品、医用器械、医用耗材、医用试剂等管理使用有关的工作人员。

第二章 预约管理

  第四条 医药代表来院开展业务活动,实行预约登记。需通过医院官网下载填写《迪庆州藏医院医药及供应商代表接待预约申请表》(附件2),并签署《迪庆州藏医院医药及供应商代表廉洁自律承诺书》(附件3),于当月10日前以邮件形式发送至党政办(行风办)的指定邮箱(dqzzyyyb@126.com)进行预约登记。

第三章 接待管理

  第五条 收到预约申请的接待管理部门党政办(行风办)对《接待预约申请表》进行初审,根据业务范围将《接待预约申请表》分送至各相关职能部门(医学装备科、药剂科、信息科、总务科、制剂室等);各职能部门审核医药代表对接业务是否为医院切实需要,并征求相关科室意见后,将《接待预约申请表》反馈至党政办(行风办)。党政办(行风办)收到职能科室反馈后,以邮件或电话形式告知医药代表接访意见及具体时间。医药代表需在规定时间携带本人身份证及相关产品资料,到指定地点开展工作。

  第六条 医院建立接待日管理制度,实行预约接待,由党政办(行风办)负责组织实施,相关职能部门共同落实,按照“三定四有”(定时间、定地点、定人员,有预约、有流程、有记录、有承诺)原则进行接待。

  1.定时间:医院一般于每月最后一周的周四(遇节假日顺延至收假后第1个工作日)接待医药代表,特殊情况可根据工作实际调整。

  2.定地点:指定行政楼1楼党员活动室作为接待地点(严禁在门诊、住院病区等医疗重点区域接待)。

  3.定人员:根据预约事项,在接待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医药代表时,需事先确定好接待人员。同一接待工作至少有两名及以上接待人员同时在场,包括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或接待管理部门人员、相关科室主任、工作人员,必要时可邀请分管领导参加。近三年医德医风考评(行业作风考评)结果为较差或一般的人员,不得参与接待。

  4.有预约:未经预约登记的供应商,一律不予接待。

  5.有记录:相关职能部门在接待医药代表时,应做好记录(填写附件4),记录内容包括接待时间、地点、来访人员基本信息、接待人员基本信息、接待内容等,记录资料需规范保管备查。

  6.有流程: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迪庆州藏医院医药及供应商代表接待管理流程图》(附件1)程序要求开展接待工作,不得擅自简化或更改流程。

  7.有承诺:医药代表必须签署廉洁自律承诺书后,方可开展相应业务活动。

第四章 工作要求

  第七条 接待时要对医药代表身份信息及授权信息进行复核,如发现到访医药代表身份与预约登记的人员不符,不予接待。

  第八条 接待工作人员要严格依据政策法规及医院规章制度处理接待中的相关问题,自觉维护正常的医院工作秩序,不得影响医院门诊、住院诊疗等工作开展。接待科室要认真填写《迪庆州藏医院医药及供应商代表接待记录表》,发现医药代表院内活动有违规或不良行为,应及时中止其院内活动并报告接待管理部门。

  第九条 已签订合同的供应商业务人员到本院进行送货、维修保养、技术指导等业务工作;遇紧急情况或处置突发事件,需紧急处理药品(含藏药)、设备采购等事宜时,经分管领导同意,接待科室主动邀请的供应商业务人员可免予预约。到院后,以上业务人员只能到指定区域开展相关工作,不得借机推介其他产品、设备、工程项目和服务外包等。

  第十条 严禁医药代表私自进入科室进行有关产品推介、促销和其他业务活动。严禁商业贿赂,不得对医院内设部门和个人直接或变相提供捐赠、资助、赞助。如有违反,一经发现并查实,将该医药代表所属的企业列入黑名单。

  第十一条 医药代表提供的相关宣传资料应当准确、客观、公正、完整,符合法律要求。

  第十二条 医药代表宣传的药品安全信息应当以临床前研究结果和利用统计学及药物安全标准进行评估的临床研究总结报告为基础。不得诱导医生使用医药产品,不得夸大或者误导疗效,不得隐匿医药产品已知的不良反应信息或者隐瞒医生反馈的不良反应信息,不得有其他干预或者影响临床合理用药、合理诊疗的行为。

  第十三条 医药代表介绍的医疗器械产品应当符合医疗器械强制性国家标准,尚无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医疗器械强制性行业标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或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违规接待医药代表的,将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党政办(行风办)会同相关职能部门,不定期深入临床、医技科室及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检查,如发现医药代表私下开展相关活动的,立即劝离并保留证据,同时对院内接待主管科室进行责任追究,责任追究如下:

  1.年度第一次发现违规的科室及个人,进行书面警告(行风办备案),报送主管部门及分管领导,给予医德医风扣分,报质量管理部扣罚当月绩效;

  2.年度第二次发现违规的科室及个人,给予院内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由主管部门给予相应处罚;

  3.年度第三次违规的科室及个人,上报院长办公会及党委会,暂停工作;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较重者移交纪委办公室处理。

  第十六条 医药代表不得违法违规开展业务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形式向医院工作人员(含其近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给予回扣,不得委托技术人员、安装维修人员等统计本公司产品在医院内使用量,不得向医院工作人员索取产品销售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医院工作人员在医院内违规私自接触医药代表的,纳入医德考评管理,与评先评优、职称评聘、岗位聘任、绩效考核相挂钩,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院党政办(行风办)负责解释。以上内容如有与国家相关制度和上级规定不符的,以国家相关制度和上级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6年4月15日起执行。

附件1医药及供应商代表接待管理流程图.doc

附件2医药及供应商代表接待预约申请表.doc

附件3医药及供应商代表廉洁自律承诺书.doc

  迪庆藏族自治州藏医院

  2026年4月14日